□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王斗斗
以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為背景,取材真實案件,觀眾直呼“燒腦”“硬核”的電視劇《掃黑風暴》正在熱播。
就在人們火熱追劇之時,一部為常態(tài)化開展掃黑除惡斗爭提供法律保障的法律草案——反有組織犯罪法草案,8月17日迎來第二次審議。
去年12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對反有組織犯罪法草案進行了初審。與草案一審稿相比,8月17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的草案二審稿,在界定惡勢力組織概念、涉及未成年人反有組織犯罪工作規(guī)定、保障涉案個人和單位合法權益等方面作出進一步修改和完善。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二審稿根據(jù)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實踐經驗,增加建立健全反有組織犯罪工作機制、將有組織犯罪預防和治理工作納入考評體系等規(guī)定。
關于惡勢力組織概念界定
草案一審稿對有組織犯罪進行了界定,并將惡勢力組織上升到法律概念。
有的常委會委員、地方和部門提出,草案一審稿關于惡勢力組織概念的界定,與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中的有關指導意見和實踐中掌握的標準不盡一致,可能導致將惡勢力犯罪泛化到一般的團伙犯罪,打擊面過大。同時,有組織犯罪的概念應明確與境外黑社會組織有所區(qū)別,并處理好對境外黑社會組織的法律適用問題。
為此,草案二審稿在惡勢力組織的概念中增加“在一定區(qū)域或者行業(yè)領域內”“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的特征條件。同時,增加一款,明確境外黑社會組織在我國境內發(fā)展組織成員、實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對我國國家或者公民實施犯罪的,適用本法。
關于涉未成年人工作規(guī)定
為構建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網,從源頭防范有組織犯罪向未成年人群體蔓延,草案一審稿規(guī)定了教育部門防范有組織犯罪的職責。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地方和部門建議,進一步完善涉及未成年人的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規(guī)定。
針對此,草案二審稿完善了學校的防范職責和報告義務。增加有關部門對未成年人開展反有組織犯罪宣傳教育的規(guī)定。規(guī)定對涉及未成年人的有組織犯罪活動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等。
關于涉案財產狀況調查
草案一審稿規(guī)定,確實無法查清涉案財產權屬,但有證據(jù)證明涉案財產與有組織犯罪存在關聯(lián),被告人無法說明財產合法來源的,應當予以沒收。
有的地方和部門提出,這有利于實現(xiàn)“打財斷血”,鏟除有組織犯罪的經濟基礎。但對這種犯罪組織及其成員的財產,還是應盡力查清其狀況,并在本法中對證明涉案財產與有組織犯罪存在關聯(lián)的證據(jù)標準作出明確規(guī)定,防止造成濫用。
草案二審稿吸收地方的成功經驗,增加規(guī)定辦理有組織犯罪案件,辦案機關可以全面調查該犯罪組織及其成員的財產狀況。
同時,參照聯(lián)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吸收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將草案一審稿有關規(guī)定修改為:被告人實施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實已經查清,有足夠的證據(jù)證明其在犯罪期間獲得的財產高度可能屬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被告人無法說明財產合法來源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沒收。
關于涉案個人單位權益保障
有的常委會委員、地方、部門和社會公眾建議,增加保障涉案個人和單位合法權益的內容。
草案二審稿與刑事訴訟法等相銜接,作出以下修改:
對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判處刑罰的刑滿釋放人員的個人財產及日?;顒訄蟾嬷贫鹊膶徟?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批修改為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批。
增加對有組織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規(guī)定。
增加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異地羈押、分別羈押或者單獨羈押等措施依法通知其家屬和辯護人的規(guī)定。
明確公安機關采取技術偵查、控制下交付等措施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進行。
增加規(guī)定涉案財物處置應當嚴格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依法保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財產權益。
明確涉案財物處置應當保障利害關系人的有關訴訟權利。
關于國家工作人員法律責任
有的地方、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對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從重處罰,建議根據(jù)刑法等法律規(guī)定,在本法中作出明確規(guī)定,便于司法實踐中掌握。
對此,草案二審稿進一步明確有關違法和犯罪行為的類型,完善有關法律責任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