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中國仲裁周期間最高規(guī)格的盛會——2023中國仲裁高峰論壇暨第三屆“一帶一路”仲裁機構高端論壇在北京隆重召開。本屆論壇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貿仲)與聯(lián)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以下簡稱聯(lián)合國貿法會)共同主辦,以“直面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yè)變革浪潮的國際仲裁”為主題,就國際仲裁的實踐經驗和最新成果展開交流對話,展望國際爭端解決的未來發(fā)展方向。
以下內容是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ICC)副主席、貿仲仲裁員師虹律師圍繞論壇第一項議題“環(huán)球視野:多元爭議解決機制的新發(fā)展”的主旨發(fā)言節(jié)選。
我今天將主要介紹以下兩方面內容:第一,總體介紹ICC提供的替代性爭議解決(ADR)服務;第二,以ICC新近發(fā)布的出版物為基礎,初步指引當事人如何選擇、使用ICC多元化的ADR服務。
除了我們熟知的仲裁服務,ICC提供的爭議解決服務還包括ADR服務。ADR服務由ICC旗下的國際替代性爭議解決中心(ADR中心)提供和管理,此外ICC還會通過其名下的“仲裁和ADR委員會”制定和出版關于ADR的相關出版物。
ICC提供多元化的ADR服務,主要可以分為以下三種:
第一是調解,即雙方在中立第三方的主持和協(xié)助下通過談判解決爭議;
第二是專家服務,即雙方通過ICC協(xié)助指定的第三方專家,處理一個或多個爭議。專家服務通常適用于雙方爭議主要涉及技術判斷而非具體事實問題的情形;
第三是爭端委員會服務,主要包括爭端評審委員會(DRB)與爭端裁決委員會(DAB)兩種形式。爭端委員會系由當事人依據(jù)約定自行成立的ADR工作小組,可在爭議問題出現(xiàn)時提供近乎實時的決定或建議。爭端委員會在建設工程合同等相對長期的合作關系中經常被采用,它能讓雙方快速解決爭議,盡可能降低對合同履行的影響。
對于如何選擇和使用上述ADR服務,2023年7月3日,ICC發(fā)布了兩份指引,一是《有效爭議管理指南》,二是《促進國際仲裁和解的報告》?!队行幾h管理指南》重點關注企業(yè)應當如何利用ICC提供的ADR工具去及早預防和管理爭議;《促進國際仲裁和解的報告》的重點則是如何在爭議解決的過程中促成和解,并最大限度地提高解決爭議的可能性。
尤其是在爭議產生前的階段,上述ICC指引針對如何預防爭議的產生和擴大提出了一些可供企業(yè)采用的建議,包括如下:
l設立內部機制早期介入爭議:例如,公司可以建立內部報告機制,以確保可能導致爭議的潛在問題及早被發(fā)現(xiàn),盡可能在初期解決爭議,并鼓勵員工盡早發(fā)現(xiàn)和報告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問題;
l制定有效的爭議解決條款:公司可以考慮將調解作為啟動仲裁程序的先決條件寫入爭議解決條款,也即所謂的“多層次爭議解決條款”;
l建立常設爭端委員會:各方可以在長期合同關系開始時即建立常設爭端委員會。常設爭端委員會基于合同建立并貫穿合同履行的始終,可以就合同履行中出現(xiàn)的問題提出意見或加以解決。理想情況下,常設爭端委員會可免于各方最終訴諸仲裁或訴訟,并進而能有效防止破壞各方間的友好合作。
在爭議已經產生但各方尚未訴諸仲裁的階段,前述ICC指引同樣為當事人推薦了多種ADR工具,包括“仲裁前風險評估”“專家或爭端委員會的指定”以及“仲裁前和解”服務等。
甚至在各方已訴諸仲裁的階段,多元化的ADR工具仍能發(fā)揮作用。例如,ICC鼓勵仲裁庭及當事人在第一次案件管理會議期間,充分、有效使用“仲裁程序中的調解窗口期”。此時,仲裁剛啟動、各方對自身主張強弱與最終獲得支持的可能已有初步判斷,更有助于當事人擬定和解策略及爭議的和平解決。
當然,以上僅是對ICC提供的多元化ADR服務或工具的簡要介紹,更多介紹可參見這兩份指引,也歡迎大家去閱讀、了解。
編輯:李兆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