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李雯 通訊員王偉波 馬維國
一起看似責任清晰的交通事故,卻因肇事者逃逸及受害者自身行為中的風險隱患,帶來了關于交通安全主體責任與法律后果的深刻思考。近日,河北省邢臺市經濟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以沉痛的結局再次敲響警鐘:法律上的無責,并不意味著現實中的無險;漠視安全規(guī)則,終將付出代價。
2024年6月,被害人杜某騎自行車沿河北省沙河市政通路由南向北行駛至人民大街交叉路口。此時,南向北方向綠燈僅剩3秒,杜某未選擇停車等待,而是繼續(xù)騎行。當其到達路口中央時,信號燈轉為紅燈,東西方向綠燈亮起,車流啟動。
此時,被告人劉某某駕駛電動三輪車在非機動車道由西向東行駛。劉某某因接打電話分心駕駛,未能觀察到路況變化及尚在路口內的杜某,電動三輪車徑直將杜某撞倒在地,致其頭部重傷。事故發(fā)生后,劉某某未停車查看、救助傷者,反而駕車逃離現場,杜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河北省沙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劉某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杜某無責任。
2024年12月,邢臺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指定邢臺經濟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管轄該案。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劉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發(fā)生后逃逸,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鑒于劉某某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后主動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劉某某家屬積極賠償了被害人近親屬的經濟損失,獲得了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劉某某犯罪時已六十七周歲,到案后確有悔罪表現,經評估無再犯罪危險,且其所在地司法局已出具社會調查評估意見,認為其符合社區(qū)矯正條件。
2025年2月,邢臺經濟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以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邢臺經濟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指控和量刑建議,認定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劉某某服判,未提出上訴。
承辦檢察官指出,此案是一堂沉重的法治公開課。它警示每一位交通參與者,分心駕駛與逃逸具有嚴重違法性,劉某某的分心駕駛是事故發(fā)生的直接誘因,其肇事后逃逸的行為,不僅錯失了可能的救助時機,更是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加重處罰情節(jié)。杜某雖無法律上的過錯責任,但其在綠燈僅剩3秒時選擇搶行通過路口的行為,將自己置于高風險境地。這深刻揭示了“法律上的無責”并不能等同于“現實中的安全”。交通參與者對自身安全負責?!皩幍纫环郑粨屢幻搿笔茄慕逃柨偨Y,這警示所有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必須嚴格遵守交通信號,摒棄僥幸心理,尤其是在信號燈轉換的關鍵時刻,更應謹慎觀察,確保安全。
編輯:張怡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