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馬利民 通訊員 李肖曉
“人亡債消”這種說法是否有法律依據(jù)?近日,四川省成都市蒲江縣人民法院就辦結了一起類似的案件。2019年至2024年期間,林某因養(yǎng)豬、養(yǎng)魚業(yè)務需要,先后在丁某處購買飼料,但未足額支付飼料款。2024年7月,經林某與丁某對賬結算,確認林某尚欠飼料款166,708元,林某當日出具《欠條》一份。
2025年3月,丁某因交通事故不幸去世,陳某系丁某之妻、丁小某系丁某之女,兩人作為丁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在丁某去世后,向林某主張債權。林某雖未否認欠款事實和金額,但一直采取拖延戰(zhàn)術,僅在陳某、丁小某催款后,通過微信向丁小某支付了貨款3,000元,之后以無錢還款為由對其余貨款避而不談。陳某、丁小某將林某訴至法院。
經法院審理查明,林某欠付貨款事實清楚,林某對欠款事實予以認可。陳某、丁小某作為債權人丁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對該筆債權依法享有繼承權。故陳某、丁小某要求林某立即支付尚欠貨款163,708元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本案中,原債權債務關系真實、合法、有效,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原債權人意外去世后,該債權作為遺產進入繼承環(huán)節(jié),原債權人未立有遺囑,且無父母在世,依照法定繼承,其妻女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案涉合法債權,可以作為原告要求債務人支付欠付貨款。
也就是說,債權是一種財產權,具有可繼承性,并不會因為債權人的死亡而消亡。債權人死亡,其擁有的合法債權將作為其遺產由繼承人繼承獲得,繼承人有以原債權債務關系向債務人主張債權的權利。
同樣,如果債務人死亡,也不意味著債務的必然消亡。若繼承人繼承了遺產,那么繼承人則需要在繼承的遺產范圍內對被繼承人的債務進行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載明: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根據(jù)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綜上,人亡債銷的說法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債務人不應存著僥幸心理認為可以不用清償債務,債權人也不必過分擔心債權因此喪失。合法的債權債務均不會隨著債權債務人的離世而煙消云散。
編輯:徐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