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馬利民 蒲江法院 楊寶艷 蘭琳
老周是一名搬運工人,2023年,在為某裝修工程搬運東西的過程中,老周不慎摔傷。后經(jīng)四川某司法鑒定所鑒定,老周被認定為十級傷殘,老周遂以健康權被侵害為由將雇傭自己的“包工頭”李某以及承包該裝修工程的某工程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各項損失13.8萬余元。
四川省成都市蒲江縣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后,立即展開審理工作,但在審理過程中,兩位被告均認為不應當由自己承擔責任,雙方各執(zhí)一詞,互相推諉。為促進糾紛一次性化解,法官向各方當事人進行了充分的釋法明理,在法院工作人員的多番努力之下,各方當事人順利達成一致意見,均正確認識了自身的過錯并自愿承擔應有的責任,李某和該工程公司均同意分別承擔賠償款4.5萬元,李某當場支付了賠償款。
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部分公司會因為“習慣”“便利”“便宜”等原因選擇一些沒有資質(zhì)或資質(zhì)不符的承攬人接收工作,但選擇不合規(guī)的承攬人會大大增加工程中發(fā)生事故的概率,造成本不必要的人員受傷,在此提醒相關公司在選用承攬人時盡量選擇具有相關資質(zhì)的、有防護意識的團隊。務工人員在工作時,應當更加關注安全問題,做好防護,不能抱有僥幸心理。在傷害發(fā)生后,應當主張自己的權利,減少損失。
編輯:邢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