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訊 記者徐偉倫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召開新聞通報會,介紹該院近年來審理的涉共同飲酒侵權糾紛案件的總體情況及案件特點,并通報相關典型案例。記者在會上獲悉,實務中認定共同飲酒人之間負有安全注意義務,其功能在于弘揚善良風俗、引導人們合理行為,這種安全注意義務以“必要”為限,不會對共同飲酒人苛以過高的要求,多數(shù)會認定飲酒者本人承擔主要責任。
據(jù)北京三中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祖鵬介紹,涉共同飲酒侵權糾紛案件往往涉及召集者、飲酒者、共同飲酒人、聚餐場所的管理者等多方主體,案件審理需以準確把握個案特點為基礎,依法認定各方責任。在此類案件中,飲酒者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于自身是否能夠飲酒、飲酒量的多少以及過量飲酒后的風險應有預知和判斷能力,因此若因過量飲酒引起自身損害結果,飲酒者本人需承擔主要責任。飲酒召集人、共同飲酒人在飲酒過程中對其他飲酒人負有提醒、勸阻和通知的義務,對于醉酒者負有看護、照顧和幫助的義務。
通報會上,北京三中院民一庭庭長陳曉東通報了相關典型案例。北京三中院民一庭副庭長林存義稱,共同飲酒人承擔的注意義務應以一般人的社會生活經(jīng)驗、邏輯為標準進行判斷。通常情況下,共同飲酒人的安全注意義務主要體現(xiàn)為飲酒過程中的合理勸阻以及飲酒后的注意和照顧義務,包括提醒適量飲酒、飲酒后提醒飲酒者不要酒駕、對醉酒者進行照顧等。
編輯:杜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