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廉穎婷
記者9月29日從退役軍人事務部獲悉,為規(guī)范退役軍人榮譽標識使用管理,更好發(fā)揮榮譽標識褒揚激勵作用,依法維護軍人和退役軍人榮譽、名譽,近日,退役軍人事務部、國家網信辦、公安部、市場監(jiān)管總局、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聯合印發(fā)《退役軍人榮譽標識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辦法》突出鼓勵性、宣示性、警示性,明確退役軍人榮譽標識使用管理要求及禁用情形,強調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退役軍人榮譽標識開展有損軍隊、軍人和退役軍人形象的活動,倡導榮譽標識持有人珍惜榮譽,正確使用榮譽標識。
黨的十八大以來,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法、軍隊功勛榮譽表彰條例、軍隊功勛榮譽表彰實施辦法以及光榮牌、優(yōu)待證管理等政策法規(guī)作出相應規(guī)定,對依法維護軍人和退役軍人榮譽、名譽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此次制定出臺《辦法》,對標對表、細化落實國家和軍隊有關規(guī)定,銜接軍隊有關措施,對于進一步營造尊崇軍人職業(yè)、尊重退役軍人的濃厚氛圍具有重要意義。
《辦法》緊盯實踐中榮譽標識使用管理突出問題,作出禁止性規(guī)定;延續(xù)現行榮譽標識管理規(guī)定,合理規(guī)范具體行為,既與相關政策銜接又為補充完善預留接口;建立健全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與網信、公安、市場監(jiān)管等部門和軍隊有關單位協同配合機制,推動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辦法》規(guī)范的退役軍人榮譽標識主要包括三類,第一類為退役軍人在服現役期間獲得且在退出現役后繼續(xù)依法持有的軍隊勛章、獎章、紀念章、證書等個人榮譽標識,第二類為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單獨或者聯合實施的表彰獎勵所發(fā)放的獎章、證書等,第三類為退役軍人優(yōu)待證、退役軍人家庭懸掛的光榮牌等。
近年來,網絡上出現少部分以“軍”字號名義注冊的賬號,打著“老兵”“退役軍人”等旗號吸引流量,著軍裝佩戴榮譽標識在網上違規(guī)開展商業(yè)營銷,嚴重影響軍隊、軍人和退役軍人良好形象。《辦法》強調,“禁止偽造、變造、買賣、出租或者故意丑化、玷污、毀損退役軍人榮譽標識”等,對構成違法犯罪的,將依法進行處理,進一步樹立軍人榮譽神圣不可侵犯的鮮明導向。
編輯:霍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