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記者 羅莎莎 許瑤蕾
漫畫/高岳
彩禮,源于我國古代婚姻習俗的“六禮”,承載著締結美好婚姻的愿景。然而,超出負擔能力的高額彩禮,不僅背離愛情初衷和婚姻本質,影響家庭和諧穩(wěn)定,也不利于弘揚社會文明新風尚。
近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與江蘇省婦女聯合會聯合發(fā)布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旨在通過發(fā)揮司法裁判的指導、示范和引領作用,營造健康、節(jié)儉、文明的婚嫁新風,讓婚姻始于愛,讓彩禮歸于“禮”?!斗ㄖ稳請蟆酚浾哌x取其中典型案例,結合法律規(guī)定解讀,為讀者厘清彩禮糾紛中的法律問題提供參考。
戀愛期間小額贈與
分手之時無需返還
2022年4月,張某(男)與陸某(女)確定戀愛關系并同居,張某在情人節(jié)、生日等時點向陸某轉賬520、999等不定額款項共計數萬元,并備注“我愛你”“老婆,新年快樂!”等表達情意的內容。2023年5月訂婚時,張某給付陸某禮金18.8萬元。后雙方分手,張某訴至沛縣人民法院,要求陸某返還上述所有款項。
法院經審理認為,彩禮系以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由一方向另一方給付的金錢及貴重物品。本案中,張某在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陸某的款項,屬于表情達意的一般贈與,不屬于彩禮,不應返還;訂婚所付的18.8萬元禮金屬于彩禮,考慮到雙方共同生活一年有余,判決陸某返還部分禮金。
承辦法官庭后表示,隨著經濟社會發(fā)展,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贈與財物逐漸呈現數額大、頻率高、種類多的趨勢,一旦結束戀愛關系,容易就贈與財物應否返還產生爭議。對此,應厘清彩禮與戀愛期間一般贈與的關系。彩禮是以結婚為目的的大額贈與,如8.8萬元、18.8萬元等有特殊含義的禮金、婚房、車輛及“三金”等,雙方最終未辦理結婚登記或離婚出現法定特殊情形時,給付人可以要求返還;戀愛期間的一般贈與多出于聯絡關系、增進感情、表達愛意的目的,其性質不屬于彩禮,贈與行為一經完成,即便雙方之后結束戀愛關系,原則上也不能主張返還。
對于戀愛期間明顯超出日常交往范圍的大額款項給付,雖不同于典型意義上的彩禮,但給付人明顯是以結婚為目的,一旦結束戀愛關系導致結婚目的未實現,此時,無論從附條件贈與的法律性質還是平衡雙方利益考量,均應酌情支持給付人的返還主張,以體現禁止借婚姻斂財的司法態(tài)度,引導社會公眾樹立正確的金錢觀和婚戀觀,維護正常的婚姻秩序。
未登記未共同生活
悔婚需全額返彩禮
丁某(男)與劉某(女)相戀后,在商量婚事期間,劉某父母要求丁某給付16.6萬元禮金并購買30萬元車輛作為彩禮。丁某出身普通家庭,一家人雖感為難,仍盡力滿足,為劉某購買價值近30萬元車輛一臺,并于訂婚當日給付劉某16.6萬元禮金。之后,丁某多次催促劉某結婚,但劉某以各種理由推脫,后明確表示不愿與丁某繼續(xù)交往。雙方分手后,劉某僅退還了車輛,拒不返還禮金。丁某訴至泗洪縣人民法院,要求劉某返還全部禮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彩禮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按照民間風俗習慣,婚前由一方給付另一方的貴重禮物、禮金。本案中,16.6萬元禮金系訂婚當日給付的彩禮,因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且未共同生活,結婚目的未實現,判決劉某返還全部禮金。
法官庭后表示,彩禮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在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且未共同生活的情形下,給付彩禮的目的未實現,彩禮應予返還。選擇人生伴侶,兩情相悅是根本,雙方家庭應考慮對方的經濟基礎,不盲目攀比,將彩禮作為婚姻的籌碼,為本該神圣的婚姻增添不和諧音符,不僅為婚姻穩(wěn)定埋下隱患,還會導致因婚返貧等不良后果。本案提醒社會公眾應理性對待彩禮,讓彩禮定位于“禮”而非“財”,推動形成文明嫁娶的新風尚。
婚前同居女方懷孕
酌情確定返還比例
2023年12月,王某(男)與白某(女)相識相戀。2024年2月舉行訂婚儀式,王某給付彩禮11.8萬元。兩人同居后白某懷孕,后因爭執(zhí)解除婚約,白某自行做了終止妊娠手術。王某訴至無錫市惠山區(qū)人民法院,要求白某返還全部彩禮。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彩禮返還需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合理確定返還比例。本案中,王某與白某在訂婚前缺乏了解,訂婚后亦未建立起深厚的感情,在共同生活期間雙方為瑣事產生矛盾,并進而解除婚約,后白某又因婚約解除終止妊娠。綜合考慮上述因素,判決白某返還部分禮金。
承辦法官表示,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雖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權利義務關系,但在已共同生活的情形下,不應忽視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實”。共同生活的事實不僅承載著給付彩禮的目的,也會對女性身心健康產生重大影響,尤其在有妊娠經歷甚至生育子女的情形下,若僅因未辦理結婚登記即要求女方返還全部彩禮,有違公平原則。本案判決既尊重彩禮的法律屬性,也充分關注女性在婚姻關系中的身心付出,體現了司法對婦女權益的特殊保護。
閃婚閃離彩禮過高
依法判決部分返還
2023年5月,吳某(男)與李某(女)相識相戀,同年6月舉行婚禮并開始共同生活,9月正式辦理結婚登記。戀愛期間,雙方曾互贈幾十萬元的衣物、奢侈品;訂婚時,吳某還向李某給付禮金100余萬元及價值幾十萬元的首飾。2024年春節(jié)后,雙方因瑣事發(fā)生爭吵后吳某外出工作,之后雙方再次發(fā)生糾紛開始分居生活。李某向南通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吳某雖同意離婚但要求返還全部彩禮。
法院審理后,依法判決準予雙方離婚,并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就彩禮返還問題,法院認為,吳某訂婚時給付的100余萬元禮金及價值幾十萬元的首飾,符合彩禮的法律屬性,而雙方戀愛期間互贈的衣物、奢侈品,屬日常消費支出,不納入彩禮范疇。雙方雖登記結婚但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吳某給付的彩禮遠超一般彩禮數額,結合雙方未孕育子女、彩禮已部分消費等情形,故判決李某返還大部分彩禮。
法官庭后表示,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一般而言,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并共同生活的,離婚時彩禮不予返還。但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的,法院可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同時,彩禮返還不能僅僅以婚姻登記作為判斷標準,還需考察當事人之間是否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體和穩(wěn)定的共同生活狀態(tài),“共同生活”是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及返還具體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本案屬于典型的“閃婚閃離”,吳某給付高額彩禮卻未能實現雙方長期共同生活的心理預期,判決部分返還不僅符合法律規(guī)定,也體現公平原則和公序良俗,有助于引導社會樹立理性健康的婚嫁風氣。
法規(guī)集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中,可以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實,認定彩禮范圍。下列情形給付的財物,不屬于彩禮:(一)一方在節(jié)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二)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三)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
第五條 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人民法院認定彩禮數額是否過高,應當綜合考慮彩禮給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給付方家庭經濟情況以及當地習俗等因素。
第六條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編輯:吳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