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發(fā)展須構建知識產權新秩序
近期,備受行業(yè)關注的美國人工智能公司Anthropic侵權一案有了新進展。Anthropic公司向法官表示,愿意支付15億美元以和解作家集體訴訟,這一消息再次引發(fā)全球范圍內對人工智能訓練數據合法性問題的激烈討論。這起具有標志性的案件,不僅將重塑美國乃至全球人工智能企業(yè)的合規(guī)路徑,也為正在大力推進“人工智能+”行動的中國提供了重要鏡鑒。
今年6月,美國加州北區(qū)聯邦法院就三位作家訴人工智能公司Anthropic侵權案件作出關鍵裁決。法官裁定,公司使用受版權保護的書籍來訓練其大語言模型Claude的行為,屬于美國版權法下的“合理使用”,包括將合法購買的紙質書掃描成數字副本用于內部研究,也被認定為合理使用;但是,公司從盜版網站下載數百萬本書籍并將其永久存儲在其中央數據庫中的行為,構成了對作者版權的侵犯。
法官“一半是火焰,一半是海水”的判決,折射出人工智能數據訓練的法律困境。眼下,人工智能訓練與版權之間的沖突正在多個領域集中爆發(fā),我國同樣存在類似糾紛。2023年,某公司指控另一公司盜取其平臺用戶生成的作文素材用于訓練人工智能作文助手,涉嫌不正當競爭與著作權侵權。同年,多位插畫師聯合起訴某社交媒體平臺,指控其未經授權抓取平臺用戶上傳的原創(chuàng)插圖訓練人工智能繪畫模型,侵犯其署名權、復制權和網絡信息傳播權。
這些案件共同揭示出三個問題:一是數據獲取的合法性邊界模糊。人工智能企業(yè)常以“技術中立”為名,大量爬取、復制互聯網公開內容,卻忽視其版權屬性和授權鏈條。二是訓練過程中的“復制”行為性質難定。究竟是學習還是竊???是轉化性使用還是實質性替代?司法實踐中尚未形成統(tǒng)一標準。三是生成內容與訓練數據之間的權屬關系復雜。人工智能輸出內容是否構成衍生作品?原作者是否應享有收益分成?這些問題在現行著作權法中均缺乏明確界定。
此次Anthropic侵權案件的相關判決,是美國法院首次就“使用版權數據訓練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是否構成合理使用”這一核心問題作出明確的裁決,將人工智能公司“獲取、存儲、訓練”行為鏈條逐一進行剖析,給出了清晰的法律定性。判決既認定了使用受版權保護的書籍訓練其大語言模型的合法性,也打消了人工智能公司試圖用“最終用途的變革性”來掩蓋“上游侵權行為”的幻想。這一判決,不僅關系著Anthropic公司的命運,更將對所有依賴海量數據訓練的公司,甚至千千萬萬的內容創(chuàng)作者,產生深遠影響。
在目前的法律體系中,世界各國都在通過司法判例與行業(yè)實踐逐步探索人工智能訓練的合法性路徑。美國通過“合理使用四要素”測試(使用目的、作品性質、使用比例、市場影響)對人工智能訓練行為進行個案判斷。與此同時,美國正興起一個數據授權市場,人工智能公司開始與出版商、內容平臺建立合作,通過支付許可費獲取合法訓練數據,逐步形成合規(guī)換取數據的商業(yè)模式。在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以“列舉+兜底”方式規(guī)定了合理使用情形,但未明確將人工智能訓練納入其中。目前司法實踐傾向于嚴格解釋“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等條款,企業(yè)很難援引此條抗辯。
在缺乏明確例外條款的情況下,事前許可和法定許可成為可行路徑。部分平臺開始通過用戶協(xié)議獲取“未來使用授權”,或在內容上傳時明確提示可能用于人工智能訓練,以此降低法律風險。此外,也有學者建議參考廣播權、錄制權等法定許可制度,建立人工智能訓練法定許可機制,在保障權利人獲酬權的前提下降低交易成本。
我國正在積極推進“人工智能+”行動,旨在推動人工智能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在這一背景下,構建既鼓勵創(chuàng)新又保護原創(chuàng)的知識產權體系至關重要。我們或可從幾方面展開行動和探索。
一是明確人工智能訓練的版權例外邊界,可允許人工智能企業(yè)對已公開發(fā)表的作品進行必要的復制與處理,但須符合“非表達性使用”“不影響原作品市場”等限制條件。二是強化平臺責任與數據合規(guī)監(jiān)管,要求人工智能企業(yè)建立數據來源追溯機制,對訓練數據實施分類管理,確保數據來源和使用合法合規(guī)。三是推動公共數據開放與共享,政府可牽頭建設人工智能訓練公共數據資源庫,推動高質量、多模態(tài)、合規(guī)授權的公共數據向人工智能企業(yè)開放,降低企業(yè)對侵權數據的依賴。
Anthropic的天價和解不僅是一個案件的終結,更是一個時代的開始。它標志著人工智能行業(yè)從“數據蠻荒”走向“合規(guī)文明”的轉折。對我國而言,既要抓住“人工智能+”的戰(zhàn)略機遇,也必須盡快構建起兼顧創(chuàng)新與保護的知識產權新秩序。唯有在法律的軌道上奔跑,人工智能才能真正成為推動社會進步的可信賴力量。(中國科學院科技戰(zhàn)略咨詢研究院學部綜合研究支撐中心執(zhí)行副主任 王振宇,知識產權律師 劉捷)
編輯:遲明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