龐杰:本院受理原告重慶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與被告巴南區(qū)星耀摩托車經(jīng)營中心、耿品倫、耿品紅、耿高祿、龐杰、夏想娥、賓建桃、賓興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5)渝0113民初678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一、被告賓興國、夏想娥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重慶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墊付的搶救費236960元(被告賓建桃有自有財產的,賠償費用先從其自有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由賓興國、夏想娥支付);二、被告耿品倫、耿品紅、耿高祿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繼承胡慎秀的遺產范圍內償還原告重慶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墊付的搶救費54740元;三、駁回原告重慶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的其他訴訟請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