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粵1881民初5269號
李靜勝、唐山市嘉立嘉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廣東依斯特新材料有限公司與被告李靜勝、唐山市嘉立嘉新材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5)粵1881民初526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限被告唐山市嘉立嘉新材料有限公司、李靜勝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原告廣東依斯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貨款632400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以632400元為基數(shù),自2024年9月1日起按日利率1%的標準計算至款項實際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費10146.55元,由被告唐山市嘉立嘉新材料有限公司、李靜勝負擔。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公告送達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廣東省英德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