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正紅:本院受理原告丁祥訴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請求:1.被告償還原告欠款本金55000元,支付利息15262.5元(按照年利率0.03的標準計算自2016年4月20日至2025年6月2日,主張至實際清償之日止);2.被告支付原告律師費5500元;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因你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權利義務告知書、民事裁定書、普通程序審理方式及審判組成人員告知書、廉政監(jiān)督卡及開庭傳票。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及舉證期限均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內,并定于期滿后的第3日上午9時10分(遇法定休假日順延)在本院西三樓六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
辦人:李靜0951-5170925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