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蘇0685民初4006號 翠鳥新能源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中能鋰電科技(嘉興)有限公司:原告杭州高特電子設備股份有限公司與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F(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翠鳥新能源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杭州高特電子設備股份有限公司貨款2767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以276750元為基數(shù),自2024年7月3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標準計算)。二、被告中能鋰電科技(嘉興)有限公司對被告翠鳥新能源科技(南通)有限公司的上述給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如果給付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付款義務,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nèi)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