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玲芳、連世昌、第三人福建沁園春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5)閩0105民初3265號原告福建三木融盛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與被告江玲芳、連世昌、第三人福建沁園春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及證據材料、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告知書及開庭傳票。自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15日內。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第3日下午15時00分(遇法定休假日順延)在馬尾法院自貿區(qū)法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馬尾區(qū)人民法院